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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中兴路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文件精神,按照《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通知》(冀气防办〔2015〕1号)要求,通过对照梳理,在2015年已确定两家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基础上,再次确定我县第一中学、职教中心、第四小学、县医院、中医院、中石化河滨路加油站、中石化三地沟门加油站、中石油驰祥加油站、壳牌新建路加油站、承德安兴民爆公司等10家企事业单位为我县第二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制。一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管理和工作人员,细化各自职责;二要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合理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以单位红头文件形式印发;三要健全完善气象灾害预警接收设施;四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做好隐患整改;五要把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制订考核制度,落实人员,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到位。
二、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日常管理。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灾害防御工作业务措施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行督导。
三、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工作,请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将开展工作情况及时上报至县气象局办公室,联系人:袁红海,邮箱:lpqxj8583181@126.com,联系电话:8582266。
附件:2016年滦平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